2023年武汉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2023年武汉音乐学院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报考我校考生所报专业属生源地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校考成绩无效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对组织校考招生专业,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执行时,如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不一致,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非750分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 )。海南省高考文化总成绩按照原始分 750 分制标准执行。如各省高考文化科目总分有调整,以各省市最新公布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办法
专业及专业代码 |
录取办法 |
音乐表演 130201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 130202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音乐学(戏曲音乐) 130202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130203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表演 130204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学 130205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舞蹈编导 130206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8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20%)。 |
音乐治疗 130210 |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
音乐教育 130212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
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音乐编辑与制作) 130308 |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
第十四条 成绩同分的录取办法
(1)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舞蹈学专业(方向):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考生报考音乐学(戏曲音乐)、音乐教育、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方向),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专业(方向):总结构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考生报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学专业:专业结构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结构成绩中分值比例最高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述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2023年度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报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招生专业(方向)和计划以《湖北招生考试》公布的为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七条 在2023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有缺考科目或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