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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

2023年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根...

2023年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54号),结合学院单独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全称为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0号。

第三条 我院是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理论与实践环节的目标任务,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院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我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单独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单独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单独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教务处负责单独招生工作中考试命题、组考、阅卷、成绩计算等考试工作。

第三章单招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我院14个专业均进行单独招生。

第九条 根据我院单招实际参考人数,保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考生(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中职考生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含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应届普通高中考生,下同)两类考生的录取比例总体基本均衡,统筹安排两个类别考生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各类别、各专业计划公布后,一律不再调整和追加,单招未完成计划转为统招计划使用。

第十条 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按上年度招生计划总数50%的比例申报2023年高职单招计划,并在单独招生计划中单列退役军人考生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院2023年单招总计划为1250人,具体单招专业、计划和收费标准如下表。其中,退役军人考生招生计划10人,专业由考生在上述专业中任选。

序号

专业

学费

单招计划

1

光伏工程技术

5060

135

2

太阳能光热技术与应用

4600

45

3

风力发电工程技术

4600

68

4

新能源汽车技术

4600

90

5

工程造价

4600

112

新能源学院合计

450

6

机电一体化技术

4600

126

7

机械设计与制造

4600

100

8

工业机器人技术

4600

67

9

电气自动化技术

4600

67

10

无人机应用技术

4600

45

智能制造学院合计

405

11

电子商务

3500

130

12

大数据与会计

3500

123

13

工商企业管理

3500

67

14

动漫设计

(游戏美术设计方向)

7500

37

15

动漫设计

(室内设计与建筑动画方向)

7500

38

管理艺术学院合计

395

总计划

1250(含退役军人10人)

第四章报名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28日。符合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高考报名的人员均可报名我院单独招生。

第十三条 考生高职单招报名时可选择1-2所院校报名。

我院按照院校志愿优先原则,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的考试和录取。如果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考试录取结束后无剩余计划,则不再安排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考试。如果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有剩余招生计划,将向社会公布有缺额的专业及计划数,并针对第二志愿填报了我院有缺额的专业(或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且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的考生组织考试和录取。第二志愿各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确定原则、考试要求及录取规则等与第一志愿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十四条 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允许在单招专业中任选2个专业进行填报,并表明是否同意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内调剂)。在报名系统中多填专业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高职单招实行网上报考,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具体报考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报考我院后,须提交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退伍军人身份审核表,在2023年2月23日17:00前交至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求实楼212教务处办公室,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报考前完成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退役军人考生,可享受免文化测试政策。

第十七条 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在校生,应届毕业当年可保送至我院就读;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免试推荐到我院就读,录取到学生获奖赛项对应专业。考生报考我院后,需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2023年4月17日17:00前交至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求实楼212教务处办公室,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统招开始前完成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享受相应的免试政策。

在校学习期间获“湖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报考获奖赛项对口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考生报考我院后,需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2023年2月23日17:00前交至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求实楼212教务处办公室,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报考前完成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享受相应的免予职业技能测试政策。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资料的退伍军人考生,不能享受免文化成绩测试政策。

未按照本章程第十七条中的要求提供资料的考生,不能享受免试的政策。提供虚假资料的,我院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报名费80元,缴纳时间为2023年3月3日至5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3年3月9日至10日。

如果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考试录取结束后无剩余计划,则不再安排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考试。

如果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有剩余招生计划,将向社会公布有缺额的专业及计划数,并针对第二志愿填报了我校有缺额的专业(或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且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组织考试和录取。

如果安排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考试,报名费80元,缴纳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4月2日,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4月6日至7日。

报名费缴费流程和准考证打印办法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xlgy.com/102/130/index.htm

无法通过自助方式完成准考证打印的考生,可于考试开考前一天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学院求实楼212教务处办公室现场办理。

第五章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我院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单独招生考试的命题、组考与评卷工作。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考试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至12日。

如安排第二志愿报考我院考生考试,考试时间为2023年4月8日至9日。

如因疫情等原因确需调整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我院今年单独招生的湖南考生分为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往届高中毕业生与同等学力考生(含应届普通高中考生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退役军人。考试大纲将公布在我院单独招生网。

第二十二条 单招考试由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满分均为100分,各占单招考试总成绩的50%,即:

单招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50%+职业技能测试×50%。

第二十三条 文化素质测试。应届普通高中考生直接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按百分制原始成绩,补考成绩不算)平均成绩计算为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应届普通高中考生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和中职类考生均须参加文化素质测试,采用机试(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分为语文、数学、英语三部分,各部分占比分别为40%、30%和30%,其中中职类考生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确定具体考试内容。退役军人考生可以免试文化素质测试。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测试分为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两部分,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80%+面试成绩×20%。

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历史素养、地理素养、信息素养、科学素养等综合素质,采用机试(闭卷)进行。面试主要考察考生基本情况、应变能力等素质,采用机试+随机面谈方式进行。

在校学习期间获“湖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报考获奖赛项对口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中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可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计入总成绩;获得三等奖的学生可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的80%计入总成绩,也可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取得测试成绩,取两项成绩的较高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命题工作、组考工作、评卷工作、保密工作由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按国家有关考试工作要求进行,学院纪检监察全程监督。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按应届普高考生、中职对口考生和往届普高与同等学力考生(含应届普通高中考生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两个类别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的录取比例总体基本均衡原则,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语文、数学、英语、职业适应性测试和面试五个科目中,任一科目缺考或者成绩为零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应届毕业当年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在校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免试提前录取到获奖赛项对应的专业就读(考生如需跨专业,不能享受免试政策)。

退伍军人考生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录取条件的,可提前录取到第一志愿专业。

第二十九条 我院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的专业。各专业录取时,分考生类别按照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同专业两个类别按相同比例确定第一批拟录取名单。当各专业第一批拟录取结束后,专业仍有剩余计划时,再从未被拟录取的考生中按第二志愿专业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第二批拟录取名单。如专业仍有剩余计划,再从未被拟录取但愿意调剂专业录取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拟录取。

第三十条 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三十一条 我院将通过官网(http://www.hnlgzy.net)公布单独招生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需在我院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确认就读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就读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三十二条 补录取。如果经确认有拟录取考生放弃录取资格,专业剩余计划时,可在未被录取但愿意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拟录取。

第三十三条 如安排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考试和录取,录取规则与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的录取规则相同。

第三十四条 审批。汇总经确认的拟录取和补录考生形成录取名单,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 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本年度统一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与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当年统一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与录取。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及录取结束后,我院第一时间将考试结果及拟录取考生情况在学院官网公示。

第三十七条 我院高职单招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没有举办所谓的考前“辅导班”“培训班”,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单招合作。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院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等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时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八条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从严查处。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院高职单招工作进行监督,我院的投诉举报电话为0731-52518762。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单招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学。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院实行按年学费标准预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家庭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院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二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院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和官微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单独招生方案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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