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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2022年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为确保我校 2022 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2022年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为确保我校 2022 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推进招生工作依法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2022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层    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情况简介: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在8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凝炼了“精诚惠世”的校训精神,确立了“志诚业精、尚德崇医、技以载道、济世惠民”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养、输送了6万多名大、中专实用型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才。

学校教学、实训、生活、体育等配套设施齐全。全日制高职在校生9500余人,现有专业20个,覆盖医学及医药相关专业。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四条

2022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2022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模式。

第六条

凡报考我校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普通高中类考生招生专业的考生,其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应达到省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应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七条

凡报考我校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职学校类考生招生专业的考生,其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应达到省定的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应按类别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八条

录取时,学校将按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第九条

招收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兼招,比例不限。

第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款中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康复治疗技术、针灸推拿、医学影像技术、中医养生保健、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学、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预防医学、健康管理等专业不予录取。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身体复查,如果发现身体状况与考生高考体检不符、隐瞒身体疾患者,按《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能录取,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一条

高职分类招考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学历文凭、“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高招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精神,学校食品药品与粮食类专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药品生产技术专业、药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6600元/生/学年,以上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及教材费等。学生退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5] 435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证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基本保障是招生系统内部的廉洁自律,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十公开”和“六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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